党建工作考核办法(2篇)

篇一: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党建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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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农村干部教育培训(10分)。年内要对村两委干部轮训一遍。查看乡镇年度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方案、签到表、授课内容等,年内完成对两委干部轮训任务的为满分,未培训扣减10分,只培训正职,未培训其他两委干部扣减5分。

  8、大学生村官教育管理(10分)。重点查看乡镇有无大学生村官专项管理档案,有无专人指导帮助其工作;调阅大学生村官任职村相关会议记录和出勤表,看是否在村在岗,是否参与村务管理,每缺一项扣1分。无大学生村官的乡镇,此项为满分。

  9、村级组织建设信访(10分)。此项以组织部掌握本年度情况为主,每接收处理一件涉及村级班子建设方面信访案件(咨询问题不计在内),扣减1分。引起群体访或越级访,给本县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次扣5分

  10、日常工作效率(10分)。要求日常工作中上下沟通畅通、完成任务按时、上报材料及时、参加会议准时,此项以组织部日常掌握情况为主,出现工作拖延、迟到、代会等每次扣减1分。

  (二)发展党员及党员管理教育(100分)

  主要包括: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员教育管理及日常工作等,满分为100分。考核以倒扣分为主,超额完成任务的另行加分。

  1、发展党员工作(35分)

  ⑴发展党员计划科学合理(4分)。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和年度发展党员计划,计划要结构合理、比例适当,要向多年不发展党员村倾斜,逐步消除多年不发展党员村。

  ⑵发展党员程序完整、规范(7分)。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比例合理,各阶段培养时间充足,环节完整,无异议。

  ⑶发展党员会议要及时(7分)。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会议要符合人数和时间规定要求。

  ⑷党员档案材料齐全规范(12分)。党员个人档案材料内容要齐全、无涂改,各种备案材料及台账信息要完整准确。

  ⑸党内信息维护准确及时(5分)。党员库信息维护要及时、准确,信息变动要做好登记。

  2、党员管理教育(30分)

  ⑴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积极督导基层党组织按要求召开“三会一课”,开展“党员活动日”、党员志愿服务等党组织活动。(15分)

  ⑵每年至少对基层党务干部进行一次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能熟练运用党员教育设备。同时,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8分)

  ⑶党刊征订、领取、发放要及时,保证普及率,订好、学好、用好党刊。(7分)

  3、党费收缴使用管理(25分)

  ⑴党费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季度有公示、年终有决算,并按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的按比例扣分。(15分)

  ⑵党费票据要完整、相符。(4分)

  ⑶各党委能熟练运用党费库。(3分)

  ⑷党费证使用正常,填写规范。(3分)

  4、日常工作(10分)。按要求参会、报表、报材料,高质量完成组织部安排的各项日常工作。对党员诉求事项,及时做好回复工作。

  (三)专项工作

  除常规工作外,根据中央、省、市或县委安排的工作,如党内教育实践活动、基层建设年活动、农村“两委”换届及外地经验推广等,一并列入年度考核,在百分基础上统一增加一定分值,每项最高不超过10分。具体考核方法根据工作内容另行确定。

  (四)工作创新(增减分项目)

  1、推广典型经验方面。在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民主管理、发展党员、党员管理教育、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作法,受到上级部门肯定的,每项加5分,召开现场会推广的每项加8分。受到各级通报批评或查处的相应扣分。

  2、迎接检查方面。单项工作代表县接受省市检查的,加5分。在检查中受到好评的,另加5分。在检查中受到批评的,酌情扣分。

  3、信访稳定方面。在村级班子建设、发展党员、农村党员干部有关政策待遇落实等方面,因党委落实不到位、处理不及时导致信访人赴市信访的每件扣5分,赴省信访的每件扣10分(确认为无理上访的不予扣分)。

  三、考核方法

  年度党建考核分半年和年终两次进行,由县委组织部相关科室成立考核组具体实施。主要方法和程序为:

  1、查阅资料。认真查阅乡镇、村有关档案资料,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效性等方面确认工作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酌情量分。

  2、实地查看。根据单项工作所涉及内容,深入乡镇、村进行实地查看、走访了解,对照具体标准和要求逐项核察工作成效。

  3、会议测评。召集有关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进行座谈,征集意见并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满意度结果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半年主要考核工作进度,年终主要考核工作成效,两次考核均按百分制进行,取其平均分即为年度考核量化得分。

  四、结果运用

  党建考核结果将呈报有关县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量化结果将按权重折合计入本单位年度实绩考核总成绩,同时作为县内评优和向省市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附:《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及党员管理教育等相关业务工作评分表》

篇二: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引导全县各级党组织开拓奋进、争创一流,推进转型突破,促进跨越发展,为推动X副中心城市加速崛起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及省市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1、引领方向,争先进位;

  2、夯实基础,突出重点;

  3、注重实绩,客观公正;

  4、真考实核,激励先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年度考核。

  第四条

  全县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与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衔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县党代会报告、县委全委会报告、《X县年度党建目标责任书》和《中共X县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涉及组织工作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代表联络工作和中央、省市县委安排部署的党内重大学习教育实践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党建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宣传工作“四位一体”考核。

  (一)党建基础工作指履行党的建设基本职能、基础建设和日常性工作。

  (二)党建重点工作指第五条所列的中央、省市县委重大部署和组织部门开展的重要活动。

  (三)党建创新工作指在党建工作方面探索实践和总结的有推广价值或借鉴意义的新方法、新途径、新经验。

  (四)党建宣传工作指对在县以上主流媒体、党报党刊宣传我县党建工作动态、介绍党建工作经验、做法情况的考核。

  第三章

  年度目标任务制定下达

  第七条

  根据《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和市县考核办下达的党建考核共性指标,县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与各镇党委、县级各部门签字后下发,作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下达以后,确需纳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的工作任务,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审定后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构成。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对各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以及党组织关系在县委的双管部门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一)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6月底向县委组织部上报一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佐证资料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二)县委组织部根据上报资料,采取专门检查、重点抽查、资料审核等方式,对半年党建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三)半年考核评分作为各镇党委、县级各部门党建平时考核分值。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由县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组考核评分、创新工作及宣传工作考核评分构成。

  县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组考核与全县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组通过听取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党建工作测评等方式,综合评分。

  创新工作及宣传工作考核实行加分制,由县委组织部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考核。

  第五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40分,年终考核60分。

  (一)平时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再按40%折合计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值。

  (二)考核组考核按百分制评分,由考核组按年终考核结果评分,再按60%折合计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值。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减分。

  (一)加分

  1、党建(组织)工作被中央领导批示表扬肯定的,或在全国推广学习,或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经验的,或受到中组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

  2、党建(组织)工作被省委领导表扬肯定的,或在全省推广学习,或在全省性会议上交流经验的,或受到省委组织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8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7分。

  3、党建(组织)工作受市委表彰的,每项加8分;受市委组织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7分;工作方案、经验被市委、市委组织部转发推广的,每项分别加7分、6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6分。

  4、党建(组织)工作受县委表彰的,每项加5分;受县委组织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4分;工作方案、经验被县委、县委组织部转发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4分。

  5、创新工作获X省党建组织工作改革创新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8分、7分、6分;创新工作获X市党建组织工作改革创新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6分、5分、4分。

  6、调研成果获省委组织部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加6分、5分、4分;调研成果获市委组织部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加4分、3分、2分。

  7、同一项工作分别受到中央和省、市、县委表彰的,以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8、宣传工作,在县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1分;在市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2分;在省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4分;在中央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6分,被中央及省、市、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的,每条(篇、项)再加8分、6分、4分、2分。同一内容在不同层级刊登或不同层级领导批示的,按最高层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二)减分

  1、工作不力或失误被市以上(含市级)通报批评的,实行一票否决,列入整改单位,整体工作受批评全面整改,单项工作受批评单项工作整改。

  2、工作不力或失误,被县委、县委组织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8分、6分。

  3、因工作关系被媒体(含网络)曝光的,造成负面影响的,中央级媒体、省级媒体、市级媒体、县级媒体每次分别减10分、8分、6分、4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根据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值,按照镇、县级部门分别排序,依据30%、40%、20%、10%的比例确定党建工作年度优秀单位、良好单位、一般单位和较差单位,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作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县委表彰对象和推荐受上级党委表彰对象,原则上从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良好单位中提名产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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