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4篇

篇一: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企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重点的?内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公司?系统内部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级公司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资金核算采?取“收支两条线?”,实行集中统?一核算管理?。

  第四条

  以信息化为?手段,运用网上银?行进一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全面提升全?市烟草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加强企业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日常加强资?金回笼力度?。对收入户资?金上划的转?出、转入进行追?踪,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

  合理用好和?盘活公司存?量资金,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有?效周转。

  金利用率,保障资金的?安全,第八条

  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区县分公?司要严格销?售款管理,按照市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账户上交?各种款项;市公司财务?部门要对各?区县分公司?的销售和货?款进行核对?并及时回笼?上划到资金?专户,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市公司对全?市各县局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各县每天的?销售货款全?部及时存入?市公司开设?的收入账户?。

  第十条

  网上银行转?账,要按照市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审核每?一笔转账,手续齐全方?可转出。

  第二章

  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调控?。各分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公司每?月6号,按时编报月?度“五险一金”的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烟叶县在烟?叶收购期开?始,提前编报烟?叶收购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市公司的日?常支出所需?资金,每月末科学?、准确编报资?金预算表上?报省局,确保市公

  司?资金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及时准确上?报每年省局?、国家财政局?对市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年检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对市公司银?行账户随时?监管,及时协调处?理银行账户?日常出现的?问题,确保市公司?银行账户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至段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监管原则

  第二条专款专用原则。为确保建设资金能更好地用于本项目建设,各承包商需到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自行开立银行账户。收到公司支付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依据国家和上级单位相关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组织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效益原则。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筹集、调拨与使用进行管理。坚持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资金监管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总会计师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想法律、法规。

  (二)制定公司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三)审核、汇总、编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年度项目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五)监督、管理工程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安排和调整。

  (六)监督工程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上报董事会以及上级单位处理。

  (七)收集、汇总、报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四章资金监管内容

  第七条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

  (二)是否严格按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无将项目建设资金用于外工程的问题。

  (四)筹集资金起原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五)有无擅自扩大建设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

  (六)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七)是否在规定额度内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相关票据是否合规。

  (八)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向非法合同签订单位拨付资金情况。

  (九)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和使用。

  (十)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顺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实、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政敷陈、内部管束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十一)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筹资期间的资金监管

  (一)股东投入的资本金;

  (二)向金融机构等融资取得的资金;

  (三)其他经批准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九条向金融机构借款,必须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本付息体式格局、展期贷款承诺、担保体式格局、资金到位体式格局等条件进行比较,选出条件最优惠的银行作为公司举债银行。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变相高息集资;

  (二)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总投资额度,多渠道,集资;

  (三)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十条原则上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特殊情况,必须向项目公司提交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除对互保单位和根据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对外提供担保外,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单位提供担保,如需对外单位提供担保,必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和上级单位审批。对互保单位,必须建立互保额度,反担保金额必须大于本单位担保金额,并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第六章建设期间的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根据年度项目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实际需要,及时向各股东单位提出资金需求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按照建设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年度银行贷款资金,落实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按照工程工期和建设进度安排,编制投资和资金使用,合理安排资金需求,以便各股东单位及时组织和安排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控制制度,明确价款支付条件、方式等,并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实行计量支付。

  第十六条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建设进度、合同、协议等对结算凭证(、收据、价款结

  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应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的审查签字;

  (二)财政部门审查。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实在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授权人核准签字。

  第十七条各种预付款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目支付,并按合同规定在结算中及时扣回。

  第十八条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控制,明确管理责任,即时结算资金,定期清理核对。

  第十九条建立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制度,如果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改正。

  第七章竣工决算的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根据编制竣工决算报告要求,收集、整理、审核有关资料文件、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及时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手续。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

  第八章敷陈制度

  第二十三条加强项目建设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整理、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项目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必须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填制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严禁有违反国家有关制度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建设用款打破批复概算(包括已经批复的调整概算)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向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单位报送用款、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七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篇三: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淮安一手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统筹兼顾,调剂余缺,盘活资金,提高效率”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整体运作的优势,保证xx公司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作,对流动资金和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资金的计划管理、支付权限,以及对超计划、超权限资金使用的控制要求和银行账户监控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仅指货币资金,包括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过程的流动资金,账户管理指银行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等开设、使用和注销,所有流动资金运作和银行账户纳入xx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xx公司财务部是实行资金和账户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xx公司本部、xx属下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称“二级单位”)的货币资金,办理内部结算业务,负有监管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xx属下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资金计划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月编制,分xx公司本部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资金计划应客观预测资金运作状况,资金执行必须如实反映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xx本部的资金计划由财务部负责编制,总经理审批;二级单位的资金计划由各单位财务科编报,分公司经理审批,报xx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二级单位编制的《资金执行及计划表》(xxxx表1)于每月28日前报送财务部备案,主要包括:①工资总额、②奖金总额、③材料采购、④工程款支付、⑤固定资产购置、⑥工程款收入、⑦债权清理回收、⑧其他收入等;对于计划中材料采购、工程款收支、固定资产购置等数额较大或重要项日,必须编

  制明细科日。

  第九条、资金执行及计划内容分为资金来源和支付、本月执行情况、下月计划等内容,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审核二级单位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

  第十条、二级单位的资金计划报xx公司备案后,严格按计划、支付权限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超年度预算的迹象时,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和追加计划的详细说明报xx公司财务部,编制资金追加计划必须充分说明业务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由经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二级单位提出的资金追加计划不超过10%的,由财务部审核,xx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资金追加计划超过10%的,最终由xx公司总经理批准。

篇四: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瑞安市国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监管,规范国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维护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管理。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本级及所属子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设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类银行结算账户;从严控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多头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开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由一级企业财务部门归口办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本级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应当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各一级企业所属子企业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事前应当报一级企业审批,事后将账户开立或变更、撤销情况报一级企业备案。

  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管理。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落实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加强账户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账户用途办

  理资金收付结算等业务,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账户资金收付情况和存款余额,调整、核实未达账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三、建立银行结算账户定期清理机制。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应当建立银行结算账户清理制度,定期对本级及所属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定期对企业所属不正常经营及关停并转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核实和清理,督促企业核对长期睡眠、利用率低的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关停并转企业,除保留一个基本账户、集中统一核算相关业务外,撤并利用率低、违规开设或多头开设的账户;长期睡眠且无法撤销的账户,统一移交至上级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每年年末,各一级企业应当结合资产清查和年报编报,对本级及所属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逐一作出保留、变更、撤销、归并、限期整改等分类处理决定,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披露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情况。

  四、严格资金收支管理。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各企业的所有资金收支应当纳入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属各分公司或一些小型子公司的资金收支业务,由母公司集中统一进行业务核算。各一级企业应当建立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月(季、年)编制资金预算(计划),科学预计资金来源,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人工成本费用等支出,并严格执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方式、权限、程序和责任,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现金分配利润等大额资金支出严格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各一级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资金支出,严禁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项目;对政府投入的资本金、政府指定性项目融资、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和税收返还等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于非生产性(非政府指定性项目)支出。

  五、从严控制对外借款。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资金出借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借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对外借款。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不得借款给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发生借款事项的资金借出方应当按规定进行报批。

  六、加强票据和账簿登记管理。各企业银行票据应当统一由财务部门扎口管理。对外开立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应当严格审查企业与受益人的经济合同和其他交易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及支付的合法性。严格资金收支账目登记管理,按规定设立并登记账目,禁止设多套账簿,严禁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

  七、强化资金集中调控管理。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应当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资金预算(计划)管理制度、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审批及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等制度,强化资金的集中调控管理。

  八、建立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国资办监管一级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企业财务、内审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建立银行

  结算账户信息档案,加强对二级企业账户、资金使用动态监控。定期组织开展对二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报市国资办按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对子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子企业财务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及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子企业现金、票据、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及人工成本等有关费用支付情况,发现问题严肃查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办直接监管的一级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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